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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1: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2:住所與申請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點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以人頭名義申請並維護居住於附近農民權益,基於管理上需要,戶籍為寄居者不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