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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有後列之限制;

1: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應以種植低莖作物為原則。

2: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3: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