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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有違規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行為及地形未變動情事者,得不具實測圖,而申請延長使用,並得延長使用兩次(連同第一次許可使用期限共九年)同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1: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2: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承諾書、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3:保證人戶籍謄本一份及切結書一份。

地形有變動者應重新檢測圖籍以新面積並檢具上述問答集二之各項書件資料辦理申請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