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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公地辦理放棄應檢具左列書件;

1:河川公地放棄使用申請書。

2:為免遭冒名放棄應由原使用者出具印鑑證明(本人親自到本局申請者免附,惟需對照身分證)。

3:許可證正本。

4:使用費繳納代金聯單收據(未繳清者應補繳)。使用河川如有損害應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